
该患者在填表时第一次填写为在家具厂受伤,2月2日要求更改受伤经过,改为11月在家受伤。
经与患者丈夫沟通了解到:
患者杨焕香,家住阳谷县勾庙村,平时无固定工作。2025年11月初,患者在老家收拾沙发,打扫卫生,在掀沙发垫的时候没站稳摔伤肩膀。伤后未在意保守治疗3月余,事发后未在当地医院就医。由于疼痛一直持续,遂去聊城就诊,隐瞒患者在家具厂受伤。
于是存在诸多疑点,询问11月为何伤后不去当地就医,患者丈夫表示没想起来看,没当回事。问及患者日常居住地,丈夫称一块住聊城,随后又称患者在老家居住。问及就医情况,为何不去市医院、积水潭就诊,而去区医院就医?其丈夫无法解释,称家人都在这边住(查询了患者表上家具厂的地址,与该医院相距仅2公里)。
于是告知了医保政策,询问为何前后说法不一致,第一次说法是怎么回事。患者丈夫解释道实际上在家具厂确实摔过,但不是患者上班,患者丈夫在该家具厂上班,患者去厂区是为患者丈夫做饭。问及具体受伤时间,患者丈夫无法回答,称忘记了(1月25日摔伤,患者丈夫竟称不记得了,上、下午大概时间段也无法回答)。称厂区虽然管饭,但患者也会为自己做饭,没有厨房,住一个单间。问及表上的电锯是怎么回事,患者丈夫无法回答,说就是巧了,患者做饭去了,看见丈夫忙于工作,好心帮忙的时候,没站稳摔了一下。
2026年1月26日前往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就诊,经检查诊断为肱二头肌长头肌腱损伤,收入院治疗。截至目前,患者仍在住院中。本次治疗费用约6000元,由其丈夫缴纳。告知了患者家属医保政策,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、第88条有关政策。应当由第三人或工伤保险承担的费用医保不予报销,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、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,应当处3-5倍罚款,情节严重的、触及刑事犯罪会予以立案,相关违规所得由行政机关追回。
患者丈夫表示知道了,不给报就算了,表示陈述的都是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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