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一次通话:
询问患者受伤的地点、时间等关键信息时,患者回答含糊,仅表示是在“串门”过程中受伤,未提供具体情况,随后挂断电话。
第二次通话:
在向患者说明医保相关法规后,患者表示其已如实陈述。患者称目前在临清生活,来临清已有二十余年。当被问及受伤地点时,患者仍有所隐瞒,追问之下方透露目前居住在亲戚李涛的厂区(临清市东外环大陈村砖厂),并称与厂长是亲戚关系,但未说明具体亲属关系,也拒绝提供联系方式。
患者称平日负责“盯班”,但不承认在此工作。其表示无固定工资,仅在春节期间由厂长发放“好处费”,形式包括现金及偶尔通过微信转账。询问其在临清的经济来源时,患者未予回答。
关于受伤经过,患者称10月8日上午(询问具体时间不告知)外出散步时滑倒受伤,但在进一步询问后又表示是在工厂内受伤。受伤后由亲戚李涛驾车送至聊城第二人民医院就诊,花费约1万元,费用由患者本人支付。
第三次通话:
针对前述疑点再次详细询问,患者改口称该厂为其本人所有,法人代表也是患者姓名,但由李涛经营(称多年前法人是李涛)。
当询问所谓“好处费”的具体金额时,患者又否认曾领取过好处费,并称自己既非盯班人员,也无上班行为,仅是居住于此。
同时否认此前提及的“与厂长轮班”情况。在确认受伤时间时,患者又改称事故发生在上午9时至10时之间。患者不耐烦挂断电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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