调查报告:意外受伤案件-4(水管炸伤事件)

8月2日与患者本人沟通了解到:


闫X自称是包工人员,常年在外地工作,居住于石佛后虎村。

2024年7月3日,闫X在唐山工作时因水管炸裂导致股骨骨折,先后在唐山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北京人民大学医院住院治疗,费用均未报销。2025年8月,患者遵医嘱需取出固定物,于是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聊城医院就诊。


患者表示第一次未报销的原因是,当时自己认为是工伤,想要找雇主索赔,但雇主表示患者是包活,不属于雇佣,拒绝赔付,之后也没想着医保报销的事情,亦未有认定工伤,于是建议患者去认定工伤,走法律程序。


8月21日,患者表示工伤认定已超出时效,无法提供非工伤认定证明。综上故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30条规定,应由第三人承担的费用,医保不予报销。已建议患者起诉雇主,寻求民事赔偿。


8月28日,患者再次住院,申请报销,查询入院记录后再次电话联系,称这次受伤的原因是:上次出院后(24日)自己在工商局小区骑行自行车,路上滑摔倒了,导致摔伤。

入院记录中患者未提及出院后骑自行车的事情,且记录中明确写明:“左股骨骨折术后1年”、“1年前行左下肢动脉造影、支架植入”、“11天前行左动脉造影和球囊扩张术”,所以患者早在1年前就出现下肢动脉血栓,并进行了心脏手术,今年再次住院是复查身体情况,是属于第一次治疗的后续行为,故医保不予报销。已告知患者相关法律后果。患者表示这次不是之前所受的伤,是新伤情,与原来无关,患者表示会继续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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