调查报告:意外受伤案件-3(外出劳务事件)

2025年6月27日首次与患者女儿沟通,了解到以下情况:


患者李钦光,家住定水镇五杨村。家属口述称其平时在家附近务工,主要从事建筑零工,农忙时则在家中驾驶农机从事农业生产。2025年6月23日14时左右,患者在莘县大王寨驾驶一辆农用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侧翻,被车辆压住导致左腿受伤,随后逐渐陷入昏迷。事发时的具体出行目的尚不明确,由于患者仍在ICU昏迷,家属对详细情况也不清楚。事故发生后,患者被送至莘县人民医院进行初步处理,随后由120急救车转送至聊城市人民医院,并安排住院治疗。治疗费用累计约6万余元,由患者家属垫付。


2025年7月10日实地走访患者家中,由于家属在医院陪床,家中无人。但在其住宅门前确实停放有一辆农机车,需进一步确认是否为事故时所驾驶车辆。随后再次与患者女儿沟通,得知患者系前往莘县大王寨从事拖拉机作业,所驾驶车辆并非自家所有,而是由莘县方面提供。对于工资发放方式等其他具体细节并不清楚。由于患者尚未清醒,家属提供了患者朋友及莘县用人方的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。


随后与患者朋友联系,确认患者确实是在莘县从事拖拉机作业时发生翻车事故,事故发生后,由于莘县方面一时无法联系上患者家属,遂通知了该朋友,由其转告家属,并陪同将患者送医救治。


随后与与莘县用人方联系,对方表示患者当时在进行“拉秧子”作业,所使用车辆由其单位提供。虽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,但其承认工作是由其安排。对方称双方属“经济合作关系”,并自述不承担患者人身安全方面的责任。


综上所述,事故发生地点明确,系患者在莘县进行农机作业过程中受伤,所用车辆由莘县用人方提供,工作系由其安排,虽无书面协议,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临时雇佣关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医保不予报销因第三方责任造成、工伤等相关医疗费用,相关费用应由第三方承担。建议患者家属与用人方就赔付责任进行协商,患者女儿已表示知晓上述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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